新规程申报条件 | |||
序号 | 级别 | 新规程 | 备注 |
1 | 初级 | (1)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 | |
2 | (2)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 | ||
3 | 中级 | 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 | |
4 | 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。 | ||
5 | 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 | 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中级工,选择该条申报 | |
6 | 高级 | (1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。 | |
7 | (2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。 | ||
8 | 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 | ||
9 | 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 | 1.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直接考高级工。2.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高级工选择该条申报 | |
10 | 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 | 晋级申报不需评估论证 | |
11 | (6)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 | 直接申报需评估论证 | |
12 | 技师 | 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 | |
13 | 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 | ||
14 | 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 | ||
15 | (4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满2年。 | ||
16 | (5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 | 1.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可申报技师。2.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技师选择该条申报 | |
17 | 高级技师 | 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 | |
18 | 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 | ||
19 | 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 | ||
备注:文件印发前已受理培训、评价申请的可按原规定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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